借阅证管理规定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9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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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读者新办、补办借阅证,统一在图书馆办公室办理。 
二、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办理借阅证。 
三、学生以班为单位(持花名册)集体办理借阅证。 
四、院外读者办理借阅证,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。 
五、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否则,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。 
六、读者应妥善保管借阅证,如遗失,应及时到流通部或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。挂失前造成的后果自负。 
七、教职工因故调离学校,应在清还所借文献后,方可办理相关手续。 
八、学生毕业、退学、休学离校,在清还所借全部文献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