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外借(阅览)须知
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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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或持“通用借书证”(必须通过年检),经验证、领取代书板后,方可入库借阅。

2. 书库实行开架借阅,除学习用品外,其他物品一律放入存包柜。

3. 选取图书时,随时将代书板插入该书所在位置。未选中图书,请抽回代书板并将该书放回原处,严禁乱查乱放。

4. 读者在选定书后,应对图书进行全面检查,如发现有涂画、破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作人员做出处理。

5. 选定图书后,将本人借阅证、图书、代书板一并交到借阅台,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将书携出。

6. 读者借阅期限及借阅册数按“图书馆读者借阅权限”执行(逾期罚款,系统暂停其借阅)。读者如需续借,可在图书到期时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限为15天。

7. 读者外出时,应提前将所借图书清还,以免逾期。因公外出及特殊情况,不能按期归还,由读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经馆长同意,方可延期。

8. 爱护图书,如有丢失、偷窃、撕扯、圈划等现象发生,依照“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”中的规定处理。